連環罰字﹝2019﹞10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行政處罰
決定書
連州市金源碳酸鈣有限公司
地址:連州市龍坪鎮青石工業園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1882576405684Y
法定代表人:陳維楷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8年11月6日, 我局執法人員到連州市金源碳酸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你公司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新增兩臺208億豐機、一臺破碎機以及一臺立磨機。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證據一:2018年11月6日我局對你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你公司未經環保部門的批準(未批先建),擅自新增兩臺208億豐機、一臺破碎機以及一臺立磨機的違法事實。
證據二:2018年11月21日對該公司負責人陳維楷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陳維楷承認了存在未批先建行為。
證據三:2018年11月21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環違改字〔2018〕A68號)。
證據四:2019年11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照片,該照片反映你公司擅自新增兩臺208億豐機、一臺破碎機以及一臺立磨機。
證據五: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評批復以及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證據六:企業提供的《龍巖億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合同》、破碎機制造的收據發票以及立磨機的銷售合同。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環罰告字[2019]10號),你公司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處罰。依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對你公司從輕處罰,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建設項目投資額壹佰貳拾柒萬叁仟元的百分之一即壹萬貳仟柒佰叁拾元的罰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連州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行政處罰)》將罰款繳至指定帳戶(詳見繳納通知書內)。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或者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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